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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网购,可以被开除吗?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7        点击量:1415

随着第十个“双十一”进入倒计时,多家电商平台最近对外公布了今年的活动玩法。京东、阿里、苏宁成为此次大促的主力选手。京东推出27天超长大促,阿里携带外卖团队一起备战,苏宁则给出一些优惠力度和新玩法。

  “双十一”因含有4个1被网友戏称为“光棍节”,更在近年来逐渐成为商家们的传统节日,每到这个时候众多网络电商推出了不少优惠活动。这种限时抢优惠也吸引了众多“网购族”的参与,不过也有“网购族”为了抓紧时间“抢货”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常常有网友微博爆料称,某公司员工因在上班时间上网购被开除。有网友认为,员工上网购物被开除,公司未免太不人性化。有网友表示,有的公司上班看电视,养宠物的也有啊,并不影响工作效率,这应该属于企业文化的一种,何况“光棍节”网开一面也没什么啊。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上班时间上网购物被开除是一家公司纪律性的表现。既然是该公司职员,那么遵守公司规定就属于遵守纪律的表现。还有网友认为,员工被开除,肯定不仅仅是偶尔在上班时间上网购网站,肯定还有其他违纪行为。

  从法律上讲,员工上班时间网购,可以被开除吗?我们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究竟谁是“捣蛋鬼衣站”?

  【案情缘由】2012年11月14日,极东开发(昆山)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了员工徐洪明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16条第6款: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非公司的网上业务者,如淘宝网等。该员工不服,经劳动仲裁后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显示了该员工在“捣蛋鬼衣站”注册信息包括绑定139手机。此外,还提供由欧智卡信息系统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该员工淘宝网上网记录1份,载明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其在捣蛋鬼衣站部分上网记录。

  徐洪明表示该淘宝账号是用其妹妹的身份证申请的,其工作的办公室中有30多个人,办公室的电脑都可以上外网。“捣蛋鬼衣站”中的身份证号是自己的,但不是其本人申请的,其老公经常在网上买卖东西,其没有使用过。其在上班时间到淘宝网浏览过,没有进行过交易,其工作性质需要在网上浏览询价,曾采购过耗材、机床的车刀、零部件,而公司的电脑没有密码谁都能用。

  徐洪明的丈夫张晓平也表示,其在淘宝上有两个账户,有一个是用徐洪明的身份证开户的,名字是捣蛋鬼衣站,主要用来卖东西,他从2004年7月开始,在远康企业有限公司的办事处上班,上班时间不固定,上班时间能上淘宝网,没有人管,“捣蛋鬼衣站”绑定139手机的原因是其自己的手机已经绑定过一个账号了,而徐洪明平时不用“捣蛋鬼衣站”。

  最后,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支付徐洪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0元。

  【法律解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机械公司以徐洪明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徐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

  机械公司提供一份欧智卡公司出具的上网记录,但是该份证据的来源并没有进行公证,但欧智卡公司既不属于公证机构也不属于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上网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可,并且上网记录可随意更改,应由机械公司就此上网记录的导出过程进行公证,否则就无法证明是从徐洪明使用的电脑中提取的。

  同时,徐洪明申请上淘宝网是为采购公司物品进行询价比价,这也是公司认可并给予开通上网权限的。此外,即便徐洪明使用的电脑登录过淘宝网从事私人事务,但该电脑系统不具有保密性,任何人都可用此电脑登录操作,不一定就是徐洪明所为,并且登录的账号并不是徐洪明的账号。故法院认为机械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徐洪明于上班期间在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不能以此解除徐洪明的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可以证明员工上班时间网购的监控录像,或者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字的网购的发货单、快递单等,并与公司掌握的其他证据相对应形成证据链,方能获得“实锤”。否则,不足以证明员工有严重违纪的行为。

  案例二

  谁批准你安装“阿里旺旺”软件?

  【案情缘由】李女士最初到公司时,是一名法务专员,后来慢慢得到认可,被任命为部门副经理兼法务。在外人看来,可以说事业蒸蒸日上,但遗憾的是,合同还没到期,李女士就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在今年5月2日的公司制度大检查中,发现李女士不仅安装了用于淘宝的“阿里旺旺”软件,而且公司防火墙访问记录显示,她从去年12月1日至今年4月22日之间,累计点击淘宝11550次,且今年1月至4月,还有388次视频点击量。公司称,最为严重的一次,是今年3月18日下午2时33分,李女士“访问视频的行为导致公司网络系统瘫痪,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对这样的处理,李女士很不满。但申请仲裁和一审时,她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她又上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判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西安中院当庭判决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经济补偿。但是员工的违纪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说,员工初次在上班时间网购,还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提醒、教育,但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李女士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她不但在上班时间多次浏览淘宝网站、PPS视频,上网购物,即有公司《奖惩办法》丙类错误中“处理私人事务、睡觉等”;还在办公电脑上安装淘宝软件,即有甲类过错(严重过错)“擅自安装软件,导致公司网络堵塞、中断”。另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李女士未经允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她主张其浏览网站、视频以及上网购物的行为不属于谋取私利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来源:劳动报
编辑:王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