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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限制,节省用工成本,在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之间徘徊。
究竟派遣和外包有何区别,法律对“劳务派遣”有用工限制,如数量限制(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那就选择“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吧!
然而实务中却常常因操作不当而被认定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从而承担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真实案例
2016年8月31日,A公司(甲方、发包方)与B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劳务外包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承揽蔬果部基础岗位工作任务的外包业务,甲方按月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
2016年10月1同日,B公司将蔡某派遣至A公司负责上述《劳务外包协议书》约定的蔬果部理货员工作。同年5月14日,蔡某提交《离职申请表》,A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和门店HR先后在该申请表上签名批核同意其离职。
2018年7月19日,蔡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且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714号
裁判分析
本案中,根据案涉证据显示,蔡某的工作排班由A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安排,工作过程中须时刻接受A公司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且离职须先经A公司批核。
因此,法院认为,基于B公司为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派蔡某到A公司提供劳动,而蔡某的劳动是在A公司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书》符合劳动派遣的特征,实质上是劳动派遣协议,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关系,即B公司是蔡某的用人单位,A公司是蔡某的用工单位。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连带支付蔡某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律顾问指引
劳务外包,指的是企业将部分业务(如清洁、保安)发包给其他单位,由该单位雇佣人员根据企业的要求完成该部分业务。